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非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范围: 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 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安 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 对象: 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 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安 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 11 条: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 安 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第 10.3 :工程验收委员会 (或小组)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报告办理步骤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报告办理步骤 一、受理 条件: 工程竣工初验检验合格后,申办验收人按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并送交如下 材料: 1、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初验报告; 4、竣工报告; 5、竣工资 料和图纸; 6、系统设备使用操作说明书; 7、审批部门填发的工程审查文件、 备忘录及落实情况。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接待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 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并转交行管科验收 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 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各上一级备案。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验收 标准: 1、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包括如下标准:(如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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