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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针对“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 程纠纷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一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 人。 (二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 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 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 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 发包人列为被告, 合同承包人不列为 当事人。 (2) 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 人是被告 ;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 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 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 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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