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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能实施细则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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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能实施细则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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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 规范兽药经营市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标识明显、清楚。租赁经营 场所和仓库的, 须有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兽药经营区域与 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 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 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或冷冻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 (二)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小于 40 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小于 10

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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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京卫妇字 [200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 , 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产前诊断 技术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 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包括相 应筛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 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 应当以医疗为目的 , 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 律、规定和伦理原则 ,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 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 市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审核、许可、监 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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