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1 滨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 意识、自控能力、 整体素质, 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预拌混凝土》 (GB/T14902— 2003)和《滨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 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滨、合资、独资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 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滨州市加强基建工程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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