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 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 2000年 11月 28日市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 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 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 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以下称违法建筑 )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2010年5月,江苏省海安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受上级交办任务,对海安镇陈某违法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陈某于1996年以来在海安镇某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4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经海安县建设局确认,陈某的无证建设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海安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拟对陈某作出限期拆除其在海安镇某村违法建设的合计建筑面积125平方米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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