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及定额说明
1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 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 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 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 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 严格执行 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 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 完善和细 化水文业务定额项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0.3 本定额标准包括水文测验定额标准、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 文资料整编定额标准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0.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所需业务经 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发生异常洪水或工作任务较大变化时发生的费 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 1.0.5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 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 将水 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类) 、区域代表站(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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