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 年 3 月 25 日建设部[ 89]建标字第 131 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 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 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 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 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 1.0.3 条 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 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 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 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 提高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 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划。市 (区、县 )域 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 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登录注册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更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