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
10月17日10:0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 北京 10月16日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 并将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 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 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水以及污水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 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 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以下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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