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工保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 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1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 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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