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财务核算
在建工程财务核算办法 一、核算原则: 1、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往来只能在“预付工程款” ,“预付设 备款”两个科目中核算, 2、在建工程借方发生要能准确反映该工程造价。 二、科目设置 : 1、预付工程款 -核算在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按付款对象设置明 细科目; 2、预付设备款 -核算购置设备的付款情况,安装设备的预付款也 在本科目核算,按付款单位设明细科目,预付费用在本科目核算; 3、待安装设备 -核算所购置的需安装的设备到货情况、 收到发票, 借:本科目,借:预付设备款(红字) ,余款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没有收到发票的,按预付处理; 4、不需安装设备 -核算不属于第三款的设备; 5、设备安装费 -核算不能按对象区分的安装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能按安装对象归集的计入“待安装设备”科目,本科目按项目设 置明细,如材料费、工资等; 6、土建工程 -根据其基建部提供的需单独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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