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 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
工程评价中大气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探讨
工程评价中大气环境监测不同于一般的大气环境监测,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大规模自动连续监测的条件下,这种大气环境监测通常是以数天及至至十数天的间断监测结果来近似代替中长期平均浓度,本文就此问题以及工程评价监测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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