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的 通 知 (85)水电电生字第 05号 《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自 1977年颁发以来,对保证电气设备安 全 运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试验技术的不断提高,原《标 准》 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因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标准》 进 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现正式颁发执行,原《 标准》 同时作废。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告我部生产司。 1985年1月15日 1 总 则 1.1 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判断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损坏及保证安 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凡电力系统的设备,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工 业企业及农业用电气设备,除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者外,其他可根据使用特点,参 照本规程进行。 1.2 本规程的各项规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完整
. . . . 参考 DL/T 596 —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前 言 预防性试验是电力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有效 手段之一。 预防性试验规程是电力系统绝缘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 在我国已有 40 年的使用经验。 1985 年由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适用于 330kV 及以下的设备, 该规 程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电力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电力设备品种、 参数和技术性能有较大的发展, 需要对 1985 年颁布的规程进行补充和修改。 1991 年电力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 同时把电压等级扩 大到 500kV ,并更名为《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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