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 108-87 1 9 9 5 北 京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 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 收。 1.0.3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守“防、排、截、堵相 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1.0.4 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结 构、新技术。 1.0.5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处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 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 2.1.2 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1
1 防水混凝土在控制总碱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氯离子含量的控制要求 碱骨料反应引起混凝土破坏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地下工程长期受地 下水、地表水的作用,如果混凝土中水泥和外加剂中含碱量高,遇到混凝土中的碱活性 集料,即有引起碱骨料反应的危险,因此在地下工程中应对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的含碱 量有所控制,以避免碱骨料反应的发生。国内外对混凝土中含碱量的规定各不相同,英 国规定混凝土每立方米含碱量不超过 3Kg,对不重要工程可放宽至 4.5 Kg;南非等国家 的标准认为混凝土每立方米含碱量小于 1.8 Kg 时较安全, 1.8~3.8 Kg 时为可疑危害, 大于 3.8 Kg 时为有害;北京市建委规定:对于应用于桥梁、地下铁道、人防、自来水 厂大型水池、承压输水管、水坝、深基础、桩基等外露或地下结构以及经常处于潮湿环 境的建筑结构工程(包括构筑物)必须选用低碱外加剂,每立方米混凝土含碱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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