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鉴定
. . 开盘鉴定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 鉴定,并填写记录,见质控(建)表 4.1.6.8 。 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 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 3)特种或特殊要求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4)大体积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2)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现场浇筑点进行;预拌混 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在施工现场进行外, 其它鉴定内容在预 拌混凝土站进行。 (3)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 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 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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