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2014年8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中第二条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为此,本刊节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中的部分内容,供各企业学习。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点提示xxxx
1 2020年 4 月 19 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安全管理要点提示 xxxx 文档仅供参考 2 2020年 4 月 19 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点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包括粮食加 工及储运、饲料加工、木材加工、轻金属粉末加工、煤炭储 运、煤粉加工及使用、纺织、硫磺制粉、粉末静电喷涂等企 业,不包括矿山、烟花爆竹和火药制造企业。 基础管理 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提示要求。不符合本提示的现有企 业,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的,要停产整顿。 2、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 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防爆机构。 3、企业是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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