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 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 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
137.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 9月 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 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 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 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 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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