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 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 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 包括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 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 通过 招标的方式,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 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 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 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 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94-8-13 【失效时间】 0:00:00 【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 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 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 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 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 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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