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 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 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 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 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 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 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 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 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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