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预备费费率
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 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 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 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 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 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 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 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 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 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 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
关于工程造价中价差预备费的探讨
根据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要素,介绍了价差预备费的概念及计算公式,并针对当前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时价差预备费计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从多角度分析价差预备费计取的必要性及计取价差预备费后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当前形势下关于价差预备费计算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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