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 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 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 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 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 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 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 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 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 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清单招标后“甲供材料”的优缺点
\"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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