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规范广东省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广东省工业盐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 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 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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