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 1997﹞162号 【发文日期】 1997-03-27 【实施时间】 1997-03-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乐税注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 1997]27号)收悉。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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