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统一废标条款
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9-2-25 阅读次数: 64】【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建设局(委): 近年来, 由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含糊不清, 造成了 大量的投诉。为维护我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减少不必要 的投诉,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时,统一规定废标条款。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 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 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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