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 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 1993〕144 号)的有 关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产值标准 1.粮食作物: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在郑政文〔 1993〕144 号文件的分类产 值基础上,分别上调 30%计算补偿。 2.蔬菜: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 1993〕144 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 别上调 30%计算补偿。 3.渔塘: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 1993〕144 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 别上调 30%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 ** 居委会四组 农户 乙方: ** 居委会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水平,依据(宿政发 [2006]29 号)《关于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的通知》 精神,在 ** 镇 ** 居委会四组部分农户, 征用土地扩建 ** 变电所及城建建设,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意见: 一、征用时间: 年 月 日,时间为 年;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 亩;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江苏省宿迁市( ** 年 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注:征用土地为 22800 元每亩。 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甲方组 止、破坏, 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 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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