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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后有权业主提出废标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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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后有权业主提出废标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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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07-12-17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 [1] 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 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 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 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2] 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 但对其理论研 究的不足, 立法保护的缺漏, 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 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 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 “共 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另一重 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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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上)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08-12-17 浏览次数 :260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 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成员权 /建筑物 内容提要 : 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载得其成就 , 人类因建筑物之依归而创建文明。 因 此 , 建筑物之于人类发展 , 占非常重要地位。建筑物之所有权及利用权 , 更是物 权法规则的核心之一。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渊源 , 由来久远 , 于古老之埃及、 巴比伦及希腊之律法即有迹可寻。 19 世纪初 , 区分所有权的形式即已为各国地 区之民事立法所采用 ,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 更发展 为各国地区不动产所有权法律上之重要制度。 我国为因应城市公有化、 福利型住 房制度转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会客观性需求 , 暨顺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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