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59号)1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交通、城管、水务、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 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务工程的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行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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