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59号)1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 【颁布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 2012 年第 7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生效时间】 2012-06-28 【时效性】 有效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已经 2012 年 3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第 14届 10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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