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 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
黑龙江东宁:为校园搭起“安全网”
黑龙江省东宁县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调度资金,把学校安保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到位。自2010年校园安保大队成立以来,财政部门共投入资金近200万元,用于县直10所学校及幼儿园校园保安工资、上岗培训费、日常管理费、服装及设备购置费等相关经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优先保障学校安防设备的购置及资金拨付,全力支持学校提高自身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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