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 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08年8月 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细则于 2009年 9月10日省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 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 单位。 第三条 文明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1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号)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8年 6月 13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8月 1 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6月 13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 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 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2 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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