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1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号)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8年 6月 13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8月 1 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6月 13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 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 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2 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 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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