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效力问题
93建筑 ARCHITECTURE AND CONSTRUCTION 2004-6 ·法律服务·Law Service 案件介绍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中标承建被 告投资开发的某大厦工程项目,双方在《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范围、工 程质量、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工程造价 条款上双方明确规定“一次包定”为4200 万元并明确约定“在履约过程中不因人工 工资或材料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合同签订后工程如期开工,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市场上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工 程完工后,原告仅建材一项购入的实际价 格就比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上涨20%之 多,累计材料价差近410万元,原告委托鉴 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依此要求被 告增补材料价差410万元。被告以合同中 “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约定为由,不同意 原告因材料价格上涨形成差价的要求。原 告以
清河总包施工合同(修改版)-包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本工程为河北朗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富·奥城三期 -观 湖国际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 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国富·奥城三期 -观湖国际。 1.2、工程地点:河北省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西侧,清凉江生态园东 邻。 1.3、结构类型:框剪力墙。 2、工程期限 2.1 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工期包含甲方分包的工程项目, 为保证总工期,总包方应提前 60 个工作日以文字形式提出各分包方进场开工和完工时间, 报甲方工程 部,以使甲方向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作为依据,否则,延误工期乙 方负责。 2.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的,经甲方文字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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