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投标居间达成的合同有效
案情介绍2009年1月12日,秘某某(系建工公司项目经理)以建工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商贸公司(乙方)订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同完成某立交桥施工项目的投标工作;乙方负责此项目投标之前的报送投标资料工作、与建设单位联系、业务商谈;甲方承担投标保证金、标书等费用,负责履行施工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中标审计额的3%作为业务提成支付给乙方。秘某某在
工程居间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学者、律师、法院以及从事工程居间行为的个人对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存有很大争议,认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定义;认为违法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故有必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工程居间合同的主体,工程居间行为合法的界限、工程居间报酬纠纷的避免和解决,促进探析工程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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