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 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 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 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 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 档案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 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 的义务,同时享有依
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 工程建设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和改建扩建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相关规定, 按照《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结合工程 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档案 管理办法》(中移综 [2003]52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 国际信息港建设中心、研究院、管理学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司,设计院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档案,包含:土建阶段所形 成的文件材料,通信设备及软件安装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通信线路建设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土建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包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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