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 有关规定,经 2009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安徽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据了解,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m)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m)为每立方米0.30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0元。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同时,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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