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政务服务) 事项审查类型 承诺件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决定机构 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申请材料 1、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原件)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最新)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事条件 (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 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采用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 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出具备案凭证;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 www.fire.sh.cn )的“消防办事大 厅系统”(http://210.52.214.153 )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 自行打印备案 凭证。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验收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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