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应符合 《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 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 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备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 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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