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基于案例的考察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之抗辩时,仍要遵循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当在联营合伙体制中,一方之子公司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裁判之。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r\n2005年,中铁某局承包建设浦南高速公路A标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浦城路段分包给被告金信公司施工。2005年11月13日,被告金信公司将其承包的浦南高速公路毕岭头隧道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有仁施工。2006年1月15日,被告李有仁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防护和涵洞工程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徐建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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