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质 [2007]13 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 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厅结合 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 组织制定了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 OO七年四月三日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提高水运工程质量, 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 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 水工建筑物和除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1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质量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 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 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 等水运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 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 (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 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沿海港口 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 300吨级以 下且总投资 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 V级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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