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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