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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