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处理若干法律问题
招投标投诉处理若干法律问题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 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建设工 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 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 投诉人举证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 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 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 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 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 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 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
工程施工中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 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 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该施工合同 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 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 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 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 ;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 种。根据 2011年 2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 2011〕41 号), 该规定第 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 子项的划分: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 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 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 铁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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