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上 海 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 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以《上海 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 (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 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 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 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
广州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
— 1 — 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管理办法 (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 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 ,维护被 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的合法权益,保障 我区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 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广东省征 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6 年修订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 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 [2017]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 “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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