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1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 1组 承包方: 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 1 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 1 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 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 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 共 块,面积 亩。其中: 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 30 年,从 1998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2027年 06月 30 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 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上 海 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 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以《上海 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 (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 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 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 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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