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一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和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四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
建筑工程监理程序
建筑工程监理程序 1、 工程报验:施工企业进行三检合格后,书面报建设单位技 术负责人或监理进行现场核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 序;若不合格有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 2、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前 24 小 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材料进场检验: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材料 进场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手续齐全方 可进场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 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工程变更:甲、乙双方提出的涉及结构的变更,必须由原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图 纸设计失误的地方,必须报监理、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进 行更正。 5、 工程计量: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后,必须 及时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现场验收、计量。监理单位只 对图纸范围内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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