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369号排污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 月 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 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 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部委联合调整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排污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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