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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堆放点规定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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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堆放点规定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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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县城的 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县实际, 设立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 堆放点,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 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临时堆放点适用 于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 安装、装修、拆除以及装饰装 修垃圾的处置堆放。 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 改 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 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进场申报 第三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单 位或个人,应当向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申请, 获得建筑 垃圾临时堆放点进场

一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 一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

一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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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当事人柳某在文一路X号进行店面装修过程中,为图方便将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在该店东侧公园围墙边空地,占用面积为长3米、宽1米,合计3平方米。该堆放地点不是经合法登记的指定堆放地点。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勘查后,当即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随后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柳某未将装修垃圾堆放至合法登记场地,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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