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 剪力墙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 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 (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 ,或池 (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 第5款的限制) 。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 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八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359 —2010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classification) 2010-00-00 发布 2010-00-0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7]126号文件《 2007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 划(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由建设部组织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及其他有关 单位编制完成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程分类及建设工程分类表。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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