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煤矿设计规范剖析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 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 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 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加快矿井建设速度, 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 促进矿井建设 现代化。 第 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6至 30万 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 小型煤矿。设计 6万 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 6万 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 45万 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 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 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 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 1.4 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 =开发条件、结合国
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程规定 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3、矿井测风制度、报表。 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 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修、停电或 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6、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 ,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 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7、矿井应当 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及管 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矿 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 的安装地 点、数量、水量 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井上、下防火措施 9、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 系统、防火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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