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对不动产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根据出台相关文件的规定.通过举例讲解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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