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幕墙的新规定
浙江省关于建筑幕墙的新规定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字号:大中小】 浙建〔 2013〕2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 率不得大于: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 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
幕墙的界定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登录注册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幕墙的界定 更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