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参加会议并讲话。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1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 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 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金管〔 2015〕24 号)、《转住房城乡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 通知》(桂建金管〔 2015〕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 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 缴存职工 (以下简称职工) 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 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 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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